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省电视中心1112房间)
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电话:(0311)85081437
行政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电部第11号令发布)。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通知》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 条);
2.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单位同意证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 条);
4.宾馆饭店星级证书复印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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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昕) 来源:河北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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