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省电视中心1112房间)
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电话:(0311)5081437
行政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3. 主要人员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5.办公场地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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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昕) 来源:河北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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