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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河北广电网     发布:2007-12-12 20:37:03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四)制作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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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昕)     来源:河北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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