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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河北广电网     发布:2007-12-12 21:13:2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省电视中心1112房间)

    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电话:(0311)5081437

    行政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2.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3.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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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昕)     来源:河北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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