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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河北广电网     发布:2007-12-12 21:13:21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下列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3.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4.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5.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6.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7.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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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昕)     来源:河北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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