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04年4月26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
根据这一规定,香港特区第四届立法会的60个议席组成与第三届一样:分区直选议席为30席,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席维持30席不变。
香港基本法还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第四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任期4年。 分页:[1] [2]
(编辑:小米)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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