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就避免不了的发生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是选择逃逸,还是救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不同的司机选择的方式不一样,那么造成的后果有什么不同呢?
在海兴县兴融街中行路口,2008年7月16日下午两点二十五分,这里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对于这起事故,海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翟广勇给我们描述:“当时现场一辆摩托车被撞毁,伤者已经送往医院了,周围也没有群众了,就一个摆地摊的老人,这个老人看见一辆灰色的车,但是不知道车号。”
事发现场是兴融街和海政街交叉口,中国银行海兴县分行的一个营业所就在路边,所以人们也习惯把这个路口叫中行路口。据摆地摊的老师傅回忆,事发当时那辆灰色的小轿车开的很快,沿着兴融街由北向南行驶,而摩托车闯红灯沿着海政街有由东向西行驶,当两车相遇时,小轿车一下子就把摩托车撞飞了。由于事发突然,老师傅根本没有看清楚小轿车的车牌号。
尽管民警在海兴县城各卡点展开布控,但是始终没有发现那辆肇事车的踪迹,随后,民警来到了医院,向事故当事人了解情况。这名当事人姓孙,他是这起事故的摩托车驾驶人,今年20岁,现暂住山东省无力县小泊头镇孙家村,但是孙某处于昏迷状态,依然无法给警方提供任何线索。
民警经过分析认为,既然事故现场是个十字路口,平时经过的车辆都比较多,事故发生时应该还会有其他目击者。于是,警方在海兴县发出了协查通报,当晚7点,一名出租车司机给民警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线索:“看到一个226,车速特别快,向南跑去了。”
根据出租车司机提供的线索,海兴警方立即派出一组民警赶往沧州市车管所,查找尾号为226的银灰色小轿车。通过摸排,办案民警发现车号为226的轿车中,全沧州市一共有391辆,而在海兴县城区域内一共有31辆,民警于是对这31辆车进行逐一对比,工作细致到要见车见人。
7月16日晚10点,当排查民警来到海兴县小山乡赵福阵家时,他们发现了新情况:“我们他表情比较慌张,当我们要求看他的所有车辆资料时,这个人说话变得吞吞吐吐。”
赵福阵:1984年5月21日出生,驾龄6年,可是他明明有一辆冀JCL226小轿车,为何民警进院的时候却没有看到呢?经过观察,民警发现在赵福阵的院里有一个车库。随即民警在这间车库里发现了一辆226轿车,前挡风玻璃、牌照已经脱落,肇事司机当场就承认自己曾经撞过人。
最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赵福阵被处以相应罚款并被行政拘留7天。这起交通事故到此似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不过,让我们再回头来看一下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被撞摩托车不仅闯红灯在先,在行驶过程中还存在很多违法行为。
海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建峰:“第一:当事人没有驾驶证,没有取得上路资格;第二:他没有行车证,车更没路权行驶资格;第三:驾驶人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因为他没有戴安全头盔。”
就此案件,我们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解答说:“因为受害者是无证驾驶,而且驾驶没有牌照的机动车,所以应该由受害者负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但是肇事者赵某逃逸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肇事逃逸由逃逸者负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可减轻逃逸者的责任,因为对方确实有过错,就适当减轻了赵某责任,就是赵某负主要责任,受害者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本来只是负次要责任的赵福阵由于逃逸使事故性质发生了改变,成为主要责任的承担者。
无独有偶,在海兴县正港线苏基镇马厂小学路段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结果也令人深思,因为当事人不仅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还将自己的哥哥拉下了水,到底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一下。
农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人重伤昏迷,三轮车司机弃车逃逸,民警两年追踪,结局如何?
请继续收看《事故发生之后》。
案发时间:2006年9月19号 晚上9点
案发现场:海兴县正港线苏基镇马厂小学路段
案发情况:一辆农用三轮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
讲述:
受害人姜炳利:“当时已经晚上九点多了,我卖完枣回去,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也没看到车就给撞了,我当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海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姜继东:“农用三轮汽车司机已经弃车逃逸了,扔下车跑了,当时受伤司机已经被人送往医院去了,勘查现场时有大量的血迹,确定这个人伤得不轻。”
海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姜继东:“这辆农用三轮车拉着一车鞭炮,考虑他弃车逃逸的原因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要逃避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另外因为他拉着一车鞭炮也是违法的,怕追究法律责任。”
现场遗留农用三轮车的车牌照为鲁NP6117,民警通过网上查询发现,这辆车登记地址是山东省庆云县江阳里村,车主叫谢玉峰。警方随后连夜赶到山东庆云县找到了谢玉峰,经过他的提供,这个车早已经卖掉了,卖给了山东省庆云县窦家村的窦希智,警方顺藤摸瓜,迅速找到了窦希智,窦希智又把车卖给了本村窦唯忠,窦唯忠紧接着又把车卖给本村的窦金董。
窦金董:1977年3月14日出生,山东省庆云县窦家村人。
对窦金董的摸排中,警方发现了一些反常情况:“他的家人都比较反常,不提供窦金董的去向,包括我们警方要跟窦金董见面,也给窦金董下了传唤证,却始终没有到位。”
据周围邻居反映,窦金董确实有一辆农用三轮车,他是在案发前开车出去的,后来就没有人再见过他,那么,窦金董到底去了哪里,这起交通肇事案是否和他有关呢?如果没有关系,为何他偏偏在这个时候消失,民警决定继续做他家属的工作。
海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姜继东:“最后也把这事和他家人谈开了,他们明白以后,家人非常不配合,那意思就是你们能抓住人,你们就抓,抓不着人也不给提供他的住处,窦金董的哥哥窦金山不但不配合,甚至有点阻挠办案,言语上有点过激。”
就这样,窦金董的家人一直不提供他的下落,警方的侦破工作也陷入了僵局,民警在一年的时间里,往返河北山东两省一百多次,都是无功而返。而在就在此时,受害人姜炳利也康复出院。
对于自己的伤害,受害人姜炳利说:“我先后做了三次手术,家庭状况不太好,现在恢复到这个程度:脑袋破了一个大窟窿,左腿大腿骨折,右腿韧带断了,我爱着急啊!两个孩子上学,可是自己治病就花了六七万块钱,因为家庭困难,迫不及待地希望早点破案。”
看到姜家生活的窘迫,海兴县交警大队的民警捐款四千多元给姜家,多少能给姜炳利解决一些问题,但是案件不破,民警们觉得还是无法给他一个交代。2008年4月1日,案情终于有了新进展:“在去年08年4月1日上午,我们基本上摸清了窦金董的下落。”
在山东省庆云县郊区的几间平房里,民警将窦金董堵在了屋内,在这里,他们也发现窦金董的哥哥窦金山。
办案律师最后分析:“肇事者杜某的哥哥明知杜某已经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却依然给他提供财物,提供藏匿的地点,帮助他逃逸公安机关的追捕,这已经明显涉嫌刑法设定的包庇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般的交通肇事,如果肇事者没有违章的情况下,是不进行行政处罚的,但是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交警对他处于200到2000元的罚款,并且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更为严重的是,肇事逃逸之后吊销驾驶证,并且终身不能再取得驾驶证。那么,如果构成重大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刑法上有哪些规定呢?
对此,负责此案的律师告诉我们:“一般的交通肇事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发生逃逸,就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对肇事逃逸者的处罚是非常重的。”
由此可见,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逃逸的做法是最不可取的,害人又害己。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警方工作才是理智之举。
(编辑:张玉珍) 来源:河北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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